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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
吴星宇、刘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星宇、刘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你公司2024年三季度对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导致公司2024年三季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应收票据未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你公司2023年度应收票据未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导致公司2023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应收票据信用减值损失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不明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星宇、时任财务负责人刘蓉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吴星宇、刘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会计核算水平,确保收入核算的规范性。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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